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更改、故意损坏瓶装燃气气瓶电子标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