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停泊舟山区域的船舶需要瓶装燃气作为生活用气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以船舶登记名称和船长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使用瓶装燃气的船舶应当明确人员负责瓶装燃气从约定的船舶停靠区域到燃气使用场所的装运、瓶装燃气气瓶接装以及对船舶用气环境、燃气设施的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瓶装燃气安全使用教育培训。负责船舶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参加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禁止向未设置专用厨房的船舶配送瓶装燃气。
鼓励船舶厨房电气化改造,减少瓶装燃气的使用。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