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瓶装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