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南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南湖保护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依法审批选址和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和南湖管理机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