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南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南湖保护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依法审批选址和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和南湖管理机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