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南湖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南湖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二)南湖核心区域和西南湖区域的具体范围;

(三)南湖资源评价和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四)南湖水域生态的保护方案;

(五)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古树名木名录及其保护要求;

(六)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措施;

(七)基础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八)南湖发展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