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南湖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