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南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南湖保护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湖管理机构负责南湖的建设、利用和有关管理工作。

南湖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南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