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南湖革命纪念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湖保护工作。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南湖保护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有关南湖保护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