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南湖的范围包括南湖核心区域和西南湖区域。

南湖核心区域和西南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嘉兴市南湖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南湖保护规划)确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南湖范围的界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