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