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宠物。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