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