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湖的历史文化内涵和自然特点,培育和发展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文化休闲、游览观光等功能的公益性、大众化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