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建设必要的通讯、应急、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救援救助等服务设施,建立标识系统。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