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建设必要的通讯、应急、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救援救助等服务设施,建立标识系统。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