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南湖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前,应当征求南湖管理机构意见:(一)改变园林绿地、水资源、水环境、河湖岸线等自然状态的;(二)举办大型民俗文化活动的;(三)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南湖保护的活动。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