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南湖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前,应当征求南湖管理机构意见:

(一)改变园林绿地、水资源、水环境、河湖岸线等自然状态的;

(二)举办大型民俗文化活动的;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南湖保护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