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

除按照南湖保护规划实施的生态保护措施外,禁止在南湖范围内使用网具捕捞水生动物。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