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西南湖西侧沿岸水域(南至鸳鸯桥,北至梅湾桥)垂钓。禁止在前款规定以外的西南湖水域使用抛竿垂钓。前款所称抛竿是指由渔轮、钓线、铅坠、钓钩等钓组构成的用于捕获水生动物的钓具。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