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西南湖西侧沿岸水域(南至鸳鸯桥,北至梅湾桥)垂钓。

禁止在前款规定以外的西南湖水域使用抛竿垂钓。

前款所称抛竿是指由渔轮、钓线、铅坠、钓钩等钓组构成的用于捕获水生动物的钓具。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