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垂钓。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从事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