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予以公告。

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保护控制范围应当包括南湖湖心岛、纪念画舫停泊处及其延伸湖面水域。

南湖革命纪念馆应当按照南湖保护规划,对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管理和利用,明确责任人员,设置岗位职责,落实技防、物防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