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对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湖保护规划进行管理和利用。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