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南湖管理机构应当对南湖的自然、人文资源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档案,落实相应的管理和利用措施。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