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在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以及《嘉兴日报》上全文刊载。

在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