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注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日期。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