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