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