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拟举行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三十日前,可以将该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