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水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稻米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察布查尔大米”区域公用品牌推介、保护机制,增强品牌辨识度。自治县水稻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察布查尔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察布查尔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