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行水稻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水稻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将水稻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