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