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