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就业、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倡导劳动者树立诚信就业和正确的择业观念,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促进就业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