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金融、教育、户籍、人才、住房、区域发展等具体政策时,应当落实就业优先原则和要求,实现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对就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就业影响评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