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七条有效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将能够提供合适见习岗位、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确定为就业见习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接受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就业见习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