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六条有效对安置或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按照不高于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的标准给予相应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