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四条有效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申请,经确认属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该家庭中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至少一名成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