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求,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本行业实际,开发相应公益性岗位,统筹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