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重点群体就业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刑满释放人员、涉邪教人员、吸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指导、求职应聘、职业培训、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支持用人单位申请成为安置帮教基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