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依法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申请,经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