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扶持与保护措施,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制度,按照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和超比例奖励等激励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残疾人之家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对辅助性就业机构开展的就业项目,给予场地、资金等扶持,依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指导、介绍和培训,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残疾人参加适合其就业创业的职业培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