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重点群体就业第四十六条有效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服务和指导,依法制定和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税费优惠、场地支持、就业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以及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补贴等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