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重点群体就业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税费优惠、补贴等扶持政策,并采取措施扩大托育服务、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养老服务、乡村振兴等领域的就业空间,多渠道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经过国家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享受本省给予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