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能力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建立健全竞赛保障激励机制,推行职业技能竞赛与展览、展会等相结合的办赛模式,推动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竞赛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照规定对成绩突出的选手和教练在人才评定、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照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