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推进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有效衔接,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的职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