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实施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