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促进就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强化公平就业政策,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保障重点群体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