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合理设定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成效实施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