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职业培训的经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评估调整机制,规范补贴发放范围,建立差异化补贴制度,加大对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