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能力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共同组建产业学院联合招生、定向培养、学徒培养等方式,培养实用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培训、师资培训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