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能力建设第四十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区支柱产业、与民生密切相关服务业和市场急需紧缺工种等制定职业培训激励政策;推动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职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保障措施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未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