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监测体系。
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监测。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数据等部门应当为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监测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监测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监测,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